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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7372178-1。
法定代表人耿萍,董事长。,身份证号xxxx。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小区商贸楼207。
委托代理人马荣霞、武林,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张长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刘树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李新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刘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刘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张文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八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磊、曹雅凤,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张长发、刘树宝、李新华、刘伟、刘香、张文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1元,由原告沧州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书记员:刘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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