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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力圣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力圣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明会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阮某某
袁志林(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力圣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河街镇前沿。
法定代表人何文站。
原告
委托代理人明会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袁志林,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力圣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力圣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力圣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力圣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爱民
审判员:郭东志
审判员:冯靖华

书记员: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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