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高湾镇洼冯村。法定代表人:陈义峰,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大桥安置小区(曹村港)64幢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孙孝军,任董事长。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孙孝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孙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刘元春
书记员:华晓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