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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冀中伟强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与济南天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州冀中伟强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金牛镇闫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腾典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办事处济南市劳教所内。
法定代表人:贾元军,公司经理。

沧州冀中伟强电子机箱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3015B型光纤激光切割机买卖合同书一份。后原告依约履行,被告虽为原告安装调试了切割机,但一直故障不断,不能正常工作,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若再经两次调试,仍不能正常工作原告退货,被告返还货款。但该切割机虽经多次调试,还是不能正常工作。故诉请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38752元。
济南天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中规定起诉法院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青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济南天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青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但是在2016年11月4日,双方就切割机买卖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沧州冀中伟强电子机箱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沧州冀中伟强电子机箱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为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故被告济南天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天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永梅

书记员: 崔家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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