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佰纳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东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泊头市建业机械有限公司
宋荣荣
李某某
原告沧州佰纳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会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东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京生,董事长。
被告泊头市建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富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荣荣,女,1981年生,汉族,住泊头市和平街229号。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泊头市富镇娄子铺村13号。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佰纳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魏文国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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