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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佰纳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佰纳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泊头市东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泊头市建业机械有限公司
宋荣荣
李某某

原告沧州佰纳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会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东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京生,董事长。
被告泊头市建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富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荣荣,女,1981年生,汉族,住泊头市和平街229号。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泊头市富镇娄子铺村13号。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佰纳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魏文国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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