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众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军。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志强路福阳小区7号楼7号门市。
委托代理人唐宝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建投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晖。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冀春大厦14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众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建投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众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众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9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志新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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