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亚兴机械有限公司
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沧州亚兴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587305-0.
法定代表人崔智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沧州亚兴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有电子版的收条、货站出具的证明、录音资料相印证,被告已经完成运输义务。原告未能证明不让被告卸货的证据,且运输合同备注的内容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有电子版的收条、货站出具的证明、录音资料相印证,被告已经完成运输义务。原告未能证明不让被告卸货的证据,且运输合同备注的内容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双玲
审判员:赵洪涛
审判员:郭利
书记员:许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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