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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耀。委托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中,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海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9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金峰
书记员: 高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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