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住所地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街东侧。主要负责人:程松林,该运输队投资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310616540321。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82561725D。法定代表人:潘新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该公司员工。
原告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自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志杰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新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等共计306352.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1日17时51分许,驾驶人张同乐驾驶“冀J×××××、冀J×××××”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保阜高速保定方向86KM处时,与驾驶人高军学驾驶的“冀A×××××、冀A×××××”解放牌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后“冀J×××××、冀J×××××”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燃烧,造成两车程度损坏,路产损失,张同乐当场死亡,陈朋受伤。2016年6月13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保定支队阜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同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学军负次要责任,陈朋无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诉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代理人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故车辆“冀J×××××、冀J×××××”的所有人××××诚运输队。事故车辆“冀A×××××、冀A×××××”的车辆所有人为李卫超。2016年5月21日17时,驾驶人张同乐驾驶“冀J×××××、冀J×××××”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保阜高速保定方向86KM处时,与驾驶人高军学驾驶的“冀A×××××、冀A×××××”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后“冀J×××××、冀J×××××”起火燃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失,张同乐当场死亡,陈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6月13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督察总队保定支队阜平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冀公高交阜认字【139××××2016】第00014号”,认定张同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军学负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朋无责任。2016年7月1日,保定市保阜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出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责令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赔偿路产损失89700元。2016年7月22日,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事故车辆“冀J×××××”的车辆损失为175723.25元,认定事故车辆“冀J×××××”的车辆损失为130523.5元。产生公估费票据一张15700元,该事故中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还产生施救费票据三张共计28000元。以上事实,由阜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做出的(2016)冀062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做出的(2017)冀06民终310号判决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原告因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被告应依约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总计为439646.75元,已由交通事故责任方在责任范围内赔付133294元,剩余损失306352.75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限额内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沧州临港精诚运输队支付赔偿款306352.75元。(上述款项汇至: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行阜平县支行中兴分理处;账号:50×××63,并注明案号和审判人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6元,减半收取2998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杰
书记员: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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