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尹少卿
原告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刘振永,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尹定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少卿,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3元,减半收取2726.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3元,减半收取27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建华
书记员: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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