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中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狄某某
郑洁(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沧州中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郑洁,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中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狄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中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中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中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鞠法昌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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