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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三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三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原告沧州三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泊彩濠庭小区27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6号。
负责人杨建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三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三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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