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三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原告沧州三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泊彩濠庭小区27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6号。
负责人杨建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三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三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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