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钟录。
组织机构代码67735016-8。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
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
住所地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沧州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不申请审计,而要求查对账目,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汪珊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书记员: 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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