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
企业代码L2195050-X。
法定代表人张群,经理。
地址沧州市沧县纸房头乡纸房头村。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企业代码80660314-2。
法定代表人邢运江,总经理。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委托代理人吕家远,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322元,由原告沧县通泰汽车运输队负担。
审 判 长 杨桂玲 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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