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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杨杰(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克功

书记员: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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