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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添城汽车行租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县添城汽车行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悦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静,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袁会丽,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县添城汽车行租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静,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沧县添诚汽车行租有限公司与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与2013年8月12日订立协议,约定由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为沧县添诚汽车行租有限公司提供上交规费等事宜,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事故赔偿金)均由沧县添诚汽车行租有限公司负担。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于2013年8月12日为原告车辆冀J×××××号、冀J×××××挂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有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1份,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2日。
2014年3月3日下午2时许,原告车辆冀J×××××号货车载着蒸压加气混凝土块,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开发区利升制药有限公司院内行驶过程中,由于道路不平,造成车体倾斜过度大翻车,车载物品全部散落损毁,造成货物损失。经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北京中达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蒸压加气混凝土块损失19599.43元,扣除免赔额后,建议赔付额为17675.54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货物损失找被告理赔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冀J×××××号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上述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对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运输车辆发生倾覆时我公司才能承担责任的抗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该“倾覆不予赔偿”情形已告知原告,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原告明确告知免赔额等减轻赔偿责任的事项,因此对原告的货损,应当全额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损失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对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沧县添城汽车行租有限公司19599.43元。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铁城 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 人民陪审员  吴立成

书记员: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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