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县开元中学。住所地:沧州市沧县捷地回族乡津德路旁,教民:13092130000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景波,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营,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济西路河工大科技园5号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68139316J。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总经理。
申请人沧县开元中学于2019年4月30日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2019年5月13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县开元中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静
书记员: 王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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