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县嘉泰模具厂
法定代表人:高增凯
组织机构代码:L4383656-4
地址:沧县姚官屯乡薛官屯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礼,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国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组织机构代码:57046499-0
地址:济宁市金乡县羊山镇五所楼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士艳,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银,济宁国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沧县嘉泰模具厂与被告济宁国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礼、被告济宁国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士艳、被告赵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沧县嘉泰模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承揽加工费67500元,并自2015年4月28日开始加计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直至完全给付;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沧县嘉泰模具制作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一批模具,加工费计137000元,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及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加工了模具并交付,前期被告按约预付定金50000元及给付第二批加工费17500元,但对于剩余加工费675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拒绝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济宁国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济宁国某)辩称,本案对事实并非原告所述那样简单,本案的模具的的定作方为北京光中世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光中),原告为承揽方,被告济宁国某为中间人,于是存在两个合同,先是北京光中与济宁国某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再就是原告与济宁国某签订的《沧县嘉泰模具制作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3月3日。两份合同签订后,整个模具制作过程都是原告与北京光中联系确认,被告在此过程中没有参与。原告于2015年4月份第一次交付模具,被告济宁国某收到后,通过模具制作出配件样品并交付北京光中,经北京光中认定不符合要求后退回修改,此过程一直延续到6月份,通过模具制作的样品依然不符合北京光中的要求,此事就此耽搁下来。综上所述,被告、北京光中的损失均是由于原告制作模具不符合客户要求所致,原告不愿积极配合,被告主张将原告模具退回,并排除被告为制作配件样品所耗费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被告赵建国同意被告济宁国某的答辩意见,另辩称不给一个余款四因为一个延期交货、影响与客户业务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沧县嘉泰模具制作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一批模具,加工费实际计135000元。合同对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费用、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维修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原、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阐明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欠原告67500元加工费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给付。庭审中被告认可欠原告67500元加工费,但认为原告的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且延期交货,被告申请证人郭某出庭,证实原告对本案诉争的模具维修过两三次,时间从2015年4月份到7月份。原、被告签订合同第七条规定:“模具如不符合质量要求,供方负责修改(如果,尺寸有变动,复杂的需另加少许费用)”。被告认可在2015年4月份收到了原告的模具,该时间符合双方的约定,同时合同中没有对维修模具的时间进行约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所签订的《沧县嘉泰模具制作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被告欠原告67500元定作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同期贷款利息的主张,既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所以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认为原告的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但只有郭某的证人证言,其只能证实诉争的模具维修过,这种维修行为符合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认为原告延期交货,庭审中和代理词中又认可2015年4月份被告收到模具,而维修的时间没有事先约定,所以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宁国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国共同给付原告定作费67500元。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保全费73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志国
审判员 马锋
代理审判员 王林
书记员: 赵红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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