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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兴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与刘坤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兴集团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02616991。
法定代表人曹红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利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坤广,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沧兴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坤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坤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2014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写明因为水泥出现问题板坏了,所以我没有给付原告货款,共欠贰万贰仟肆佰玖拾元,我方要求原告给予答复。庭审中,原告说明被告当时主张水泥出现质量问题,但是未提交任何证明质量有问题的证据,而且原告派了工人核实情况,质量问题是因被告养护不到位,没有覆盖塑料薄膜造成的。同时,原告提供与被告电话录音中显示被告认可拖欠原告货款。至今,被告未将22490元货款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49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坤广给付原告货款224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刘坤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 丽 人民陪审员  齐雪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书记员:李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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