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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翟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杨以勤,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
  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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