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洋青龙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毛李镇殷河村二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73194037T。法定代表人张胜利,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守宇,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交投荆门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77号东湖广场第1幢办公单元3层2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43516631U。法定代表人蹇元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湖北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69922K。法定代表人马经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玉中,男,生于1987年10月5日,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沙洋青龙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交投荆门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洋青龙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交投荆门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洋青龙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交投荆门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青龙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交投荆门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沙洋青龙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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