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洋县马某春润绿色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沙洋县马某镇。法定代表人:邓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告:济宁市卓众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某县黄垓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D4UUU4R。法定代表人:魏敬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同喜,兖州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嘉某腾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某县梁宝寺镇双庙村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28349951R。法定代表人:李庆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东省济宁市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苏东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洋县马某春润绿色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某、济宁市卓众种业有限公司、嘉某腾某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济宁市卓众种业有限公司、嘉某腾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洋县马某春润绿色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济宁市卓众种业有限公司、嘉某腾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马某春润绿色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王某、济宁市卓众种业有限公司、嘉某腾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元,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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