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钟某某楠屏建筑工程公司
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九万方某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卓某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沙洋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钟某某楠屏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风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九万方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卓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万红,该公司总经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1798982.27元,本院受理本案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1798982.27元,本院受理本案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俊
审判员:袁君
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周曲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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