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春满
荆门市帝港置业有限公司
王义(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
委托代理人高春满,系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市帝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选华。
委托代理人王义,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江公司)诉被告荆门市帝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耀江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依法作出(2014)鄂沙洋县立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对帝港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后港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存款950000元。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曲曲独任审理。同年6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耀江公司的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6元,减半收取8503元,由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耀江公司的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6元,减半收取8503元,由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曲曲
书记员: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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