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高阳镇垢冢村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
原告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江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耀江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耀江公司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1元,减半收取计4165.50元,由沙洋县耀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周曲曲 人民陪审员 王志高
书记员: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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