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荷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95917962X。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系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爱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1号一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2275230T。
负责人:顿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沙洋镇荷花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钟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胜公司)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财保公司)、第三人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21日,原告增胜公司、阳某财保公司申请庭外和解,增胜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阳某财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8元,减半收取计5829元,由原告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曲曲
书记员: 鲁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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