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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荷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95917962X。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系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爱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2-1号一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2275230T。
负责人:顿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沙洋镇荷花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钟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胜公司)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财保公司)、第三人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21日,原告增胜公司、阳某财保公司申请庭外和解,增胜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阳某财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8元,减半收取计5829元,由原告沙洋县增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曲曲

书记员: 鲁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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