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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光华
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沙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黄飞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光华。
委托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沙洋县沙洋镇荷花大道40号,组织机构代码:71468954-0。
法定代表人王健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特别授权。
上诉人高光华与被上诉人沙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滕颖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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