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与辛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荆河侧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0921-4。
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毛、向世琦,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辛某某,女,生于1968年3月18日,汉族,沙洋县人,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君

书记员:王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