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荆河侧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0921-4。
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毛、向世琦,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16日。
原告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沙洋华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君
书记员:王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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