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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中银富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伍云龙、伍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洋中银富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富某),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荷花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波,系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哲。系该公司风险主管。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江桥。系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伍云龙。
被告伍某某。系被告伍云龙之父。
被告刘爱华。系被告伍云龙之母。

原告中银富某诉被告伍云龙、伍某某、刘爱华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曲曲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哲、被告伍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某、刘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伍云龙签订一份《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最高224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2014年12月3日起60个月,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伍某某、刘爱华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二被告以自己名下位于沙洋县XX7号(X)02幢1单元1层0108室02幢1单元1层0124室02幢1单元1层0125室,产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沙洋镇字第××号/XXX号的房地产为被告伍云龙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合同为原告与被告伍云龙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以及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下的债权本金、正常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当日,原告与被告伍某某、刘爱华还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二被告为被告伍云龙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合同及担保范围约定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一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照约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双方还约定,无论主合同下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保证人都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伍云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合同是《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原告为被告伍云龙提供14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初始贷款额度为70万元人民币,初始贷款额度下的贷款期限为60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年利率为9.9%,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倍,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首次放款日之后每月对应日为每期还本还息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还本还息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立即到期。
2014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伍某某、刘爱华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沙洋县房他证沙洋镇字第2014-X号房屋他项权证。2014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伍云龙发放了70万元人民币贷款。截至2015年12月13日,被告均按期偿还了当期借款本息,后因经营状况不佳,从2016年1月13日起被告未能完全清偿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发生逾期。同年3月2日,原告向三被告送达《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未到期的债权全部立即到期。截至2016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利息及罚息共16084.74元,本金501403.83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伍云龙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与被告伍某某、刘爱华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伍云龙认可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且对原告诉请金额无异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伍云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伍某某、刘爱华自愿为被告伍云龙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伍云龙未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抵押及保证担保责任,对原告要求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伍某某、刘爱华就被告伍云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因未提交证据证实费用实际发生及费用金额,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伍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洋中银富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1403.83元及截至2016年4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16084.74元(2016年4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5%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伍某某、刘爱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沙洋中银富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全部款项,有权以被告伍某某、刘爱华名下位于湖北省沙洋县XX7号(X)02幢1单元1层0108室02幢1单元1层0124室02幢1单元1层0125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沙洋县房权证沙洋镇字第××号/XXX号)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沙洋中银富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7元,由被告伍云龙、伍某某、刘爱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曲曲

书记员:柳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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