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沙某甲(曾用名:沙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禄丰县**镇****期**幢**单元***室。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甲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1日,云南省禄丰县**建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禄丰县**镇小学签约承建**镇***风情小镇幼儿园教学楼建设工程、**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用房建设工程,被告人沙某甲与**公司签订了《承诺书》、《保证书》,作为上述两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实际施工人。后沙某甲到昆明市非法制作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上有“云南省禄丰县**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532300000****”字样)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私章。2020年5月12日,沙某甲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禄丰县**镇小学及**公司支付上述两个工程的尾款,其向法院提交了加盖有伪造的**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项目管理责任书》。李某某在应诉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沙某甲伪造印章,被告人沙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印章编码为532300000****的印章内容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工会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印章2枚;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备案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项目管理责任书、禄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沙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甲非法制作云南省禄丰县**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首、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 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沙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90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明细》1份。
5.伪造的印章2枚随案移送,建议依法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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