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
沙文华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沙文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文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保全费813.36元,由沙文华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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