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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文华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

沙文华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沙文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文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保全费813.36元,由沙文华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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