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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志海与胡海利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沙志海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胡海利
郭锐刚(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沙志海,男。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海利,男。
委托代理人郭锐刚,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志海与被告胡海利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志海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志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志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沙志海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沙志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志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沙志海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闫峰
审判员:李合顺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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