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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军,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沙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沙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邸德军

书记员:赵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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