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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某第一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楠楠,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某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中小企业园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占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沙某某与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某第一分公司劳动纠纷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沙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沙某某负担5元。

审判员  许彩霞

书记员:刘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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