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伍支,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单元、XXX单元、409部分单元。
法定代表人:范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沙伍支诉被告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沙伍支诉被告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德义
书记员:张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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