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沐洪,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纲,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江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沐洪与被告上海西上海奥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沐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任 凤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