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如茗(系原告丈夫),男,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非,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1与被告沈某2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沈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1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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