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桂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沈某红与被告王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295元,由原告沈某红负担。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杨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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