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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中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00号13层。
  主要负责人:刘贵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诺,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与被告中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仍有证据待补充提交已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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