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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阿金与阮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沈阿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平,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阿金与被告阮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阿金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阿金撤诉。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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