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曹德好
齐齐哈尔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王勇(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沈阳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3号(1-25-13),组织机构代码05717106-2。
法定代表人曹吉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德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齐齐哈尔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68号,组织机构代码05741871-5。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简某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焕新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焕新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沈阳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焕新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沈阳焕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超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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