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41号兰胜台。
法定代表人:黄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银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齐悦,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怿君,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桐,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富路9号。
法定代表人:秦殿帅,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荣,系该学校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小六路54-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东,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下河村。
法定代表人:程立斌,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娜,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十号百度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弛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弛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以下简称新东方烹饪学校)、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以下简称奇新烹饪学校)、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志远职业学校)、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沈阳烹饪学校)、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烹饪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娜,新东方烹饪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奇新烹饪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怿君、李昕桐,志远职业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荣,辽宁厨师培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东,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烹饪学校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60万元;3.判令被告在网络及辽宁省、市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为期十天的公开道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本案四名被告及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承担的因侵权行为所致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60万元,新东方烹饪学校承担80万元,奇新烹饪学校承担70万元,志远职业学校承担60万元,辽宁厨师培训学校承担50万元,百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2年,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是我市成立较早的厨师培训学校之一,多年来为社会培养输送大批专业人才,在近两年招生时,招生数额比往年大幅减少,在今年春季招生时发现,在百度公司运营的“www.baidu.com”网站中,将原告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经国家商标总局依法核准注册的“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设置为关键词,而且一个字都不差,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直接出现本案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在页面中展示的虽然是原告的学校名称,但是点击进入后却是被告学校的广告宣传信息等,原告认为上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涉嫌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原告生源的大量流失,尤其是在今年原告不断接到学生及家长的质问,包括不合理收费及教学质量的质疑等,后经原告与学生及家长沟通后查实,上述情形是因为学生及家长浏览了百度页面后,将被告学校误认为是原告从而报名入学所导致,被告学校的行为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而被告百度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将原告学校名称设置为关键词构成帮助侵权,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逆的,危害较大,故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东方烹饪学校一审辩称,1.原告在同一个诉讼中,以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为案由提起诉讼,我方认为原告应当从两种法律关系中选择一种寻求赔偿,或者另行诉讼。2.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我方在百度网站宣传中均是有偿合法,合理使用自有的商户名,和没经过商标总局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任何违法,且百度公司应对我方正常经营行为应当尽到足够的监督,提醒,审查义务。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损失存在,即使侵权,损失为零,谈不上赔偿。
奇新烹饪学校一审辩称,同新东方烹饪学校辩论意见。我方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为图形及文字,我方在网页制作上及关键字搜索上仅有原告的通用文字,没有原告的注册商标图形,所以我方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网络用户以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目的既可能是查找关键词直接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也能是查找与关键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以进行充分的比较和选择,网络用户是具有一定的识别,区分相似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当网络用户使用关键词进行搜索时,相关度高、相类似的商家自然会出现在列表靠前的位置,不能依据此行为认定我方侵权,或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根据百度公司提供的出现关键词1个月的时间里我公司仅有18次点击率,结合相关因素,可以看出我方对原告产生的影响几乎为零。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辽宁厨师培训学校一审辩称,同新东方烹饪学校的答辩意见。
志远职业学校一审辩称,同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的答辩意见。
百度公司一审辩称,1.本案涉案事实不构成商标使用,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志远职业学校的使用行为是描述性使用,沈阳烹饪技术学校是通用词汇,来描述在特定地区和行业的技术学校。2.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网络搜索使用的关键词,与原告商标不相同、不类似,原告商标是由图形、文字、颜色组成,单独文字部分不能注册为商标,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志远职业学校均没使用原告商标的标识部分,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志远职业学校在广告创意部分使用了自己的标识,有区别于原告。3.原告的注册商标是服务商标,不同于商品商标,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小。4.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不能够产生误认,学员需要多次考察,不是单纯购买商品,不能产生误认。5.从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志远职业学校使用的搜索关键词,产生的范围、费用很小,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很小。6.百度是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提供的是广告发布平台,本案相应关键词和创意均为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志远职业学校上传、编辑和提交,关键词也是上述四个学校自行删除的,百度作为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合理的义务,在明知、应知侵权的情况下,承担间接的责任,我们同时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我们尽到了合理的监管、提醒义务。综上,我方认为,原告起诉不成立,被告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沈阳烹饪学校经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万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为中式烹饪师面点师四、五级。沈阳烹饪学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取得第6898307号“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及图(指定颜色)”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寄宿学校。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沈阳烹饪学校在2004年4月份被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评为2004年度沈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合格单位,在2011年3月份被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为2009-2010年度诚信办学优秀单位,在2004年被第三届中国沈阳美食节组委会授予金鼎奖及名师名店,在2005年被第四届中国沈阳国际美食节组委会授予贡献奖。原告沈阳烹饪学校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分别与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沈阳新辽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业务代理合同在辽宁之声今日黑土地栏目播出原告宣传广告。
新东方烹饪学校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50万元,业务范围为五、四、三级中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奇新烹饪学校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20万元,业务范围为五、四、三级中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食品雕刻师,调酒师,足疗师,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志远职业学校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40万元,业务范围为中等职业教育。辽宁厨师培训学校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5万元,业务范围为五、四级中式烹饪,面点师,日韩料理。百度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217,128万元,是www.baidu.com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利用www.baidu.com网站发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
百度公司提交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04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载明:“百度推广”网站(网址为××)页面中公示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合同)中关于百度推广用户的义务写明,用户保证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信息不含有违法或侵权内容,保证其通过百度链接推广的网站与其提交的关键词有实质关联性;用户接受百度推广服务,则意味着同意并签署了本合同。百度公司提交的(2014)京方正内证字第13886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载明:百度推广用户可以添加和修改关键词及推广信息,百度公司在添加关键词时向用户提示认真复核使用的关键词,确保其不违法、侵权且与待推广的网页信息相关。百度公司提交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200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1年10月28日)载明:www.baidu.com网站页面下端的“使用百度前必读”,包含了知识产权声明、免责声明、权利声明、隐私权保护声明,其中权利声明提示了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措施、步骤及维权渠道。百度公司提交的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3088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载明: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于2017年4月3日添加“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作为其ID23489492百度推广的关键词。百度公司提交的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3089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载明: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于2017年8月9日添加“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作为其ID18208546百度推广的关键词。百度公司提交的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3090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载明: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于2017年3月13日添加“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作为其ID23232478百度推广的关键词。百度公司提交的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3091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载明: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于2016年2月22日起添加“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作为其ID1957033百度推广的关键词。百度公司提供后台数据显示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11日操作百度推广账号删除了“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关键词,沈阳烹饪学校对此予以确认。
沈阳烹饪学校提交的(2017)辽诚证民字第1922号公证书载明:沈阳烹饪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程利斌于2017年8月15日到辽宁诚信公证处申请通过百度“http:www.baidu.com”搜索“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对搜索到的相关结果页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在www.baidu.com网页的搜索栏中输入“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进行搜索,进入到搜索结果页面,第一项搜索结果标题为“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_东北的烹饪教育学校”,描述为“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到东北的烹饪学校烹饪教育品牌院校好就业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正在火热招生中,…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www.syxdf.cn2017-8”,其后有“广告”字样,点击该链接后进入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网站,显示有专业设置、学校简介、入学答疑、校园图库、网上报名等图文宣传内容,网页底端显示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辽I**备案11009171号-1版权所有北京朗杰科技有限公司。第二项搜索结果标题为“沈阳烹饪技术学校省厨师学校专业”,描述为“热点:沈阳烹饪技术学校优势:专业学校师资团队师资优厨师面点师专业师资团队专业机构支持就业沈阳烹饪技术学校在线服务免费咨询更多详情www.ln-chushi.com2017-8”,其后有“广告”字样,点击该链接后进入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网站,显示有学校简介、学校环境、课程展示、资质荣誉、收费标准、入学指南、在线报名等图文宣传内容,网页底端显示版权所有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技术支持盘古网络辽I**备15017703号-1。第三项搜索结果标题为“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火热招生咨询电话”,描述为“找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选沈阳奇新我校拥有合法的教学体系毕业推荐高薪工作我校是由烹饪大师奇新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在线服务免费咨询更多详情www.qxprxx.com2017-8”,其后有“广告”字样,点击该链接后进入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网站,显示有学校概况、教学工具、专业设置、校园环境、师资力量、联系我们等图文宣传内容,网页底端显示版权所有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技术支持盘古网络ICP备案编号。第四项搜索结果标题为“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沈阳志远2017烹饪专业”,描述为“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中专大专连读中餐菜系西餐面点封闭管理大中专连读比同龄人提前就业24小时安全保障请假制度严格让家长无忧www.syzyxx.com2017-8”,其后有“广告”字样,点击该链接后进入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网站,显示有学校概况、专业设置、双元教学、就业咨询、在线报名等图文宣传内容,网页底端显示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版权所有辽I**备16001693号。搜索结果标题的字号均大于标题下描述内容的字号,搜索结果标题相对醒目、突出。
另查,沈阳烹饪学校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原告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负担7,600元,由被告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负担6,000元,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负担5,200元,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负担4,800元,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负担4,000元。
新东方培训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沈阳烹饪学校和百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新东方培训学校使用“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关键字属于行业内通用性描述词语,新东方培训学校也具有关键字中所有情形,其办学资质确实包含沈阳地区,业务范围包括烹饪专业,其结合自身办学情况进行宣传,不属于无权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新东方烹饪学校无论学校规模、办学范围、所获荣誉及知名程度,均高于沈阳烹饪学校,新东方烹饪学校没有搭便车的必要性。三、百度公司没有尽到基础审查义务,如关键字侵权,百度公司应承担责任。四、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独立的两个案由,不应合并在一个案中审理。五、四个学校作为被告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应合并在一个案中审理。六、诉讼费分担与判赔额度不符合,沈阳烹饪学校诉讼请求中的虚高部分对应的诉讼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奇新烹饪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驳回沈阳烹饪学校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关键词是百度公司提供、确定并上传的,并非是奇新烹饪学校添加的。二、“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关键词之间存在必然关联性,存在使用的权利基础,该表述属于通用性词语的正当使用,不存在侵权可能性。三、奇新烹饪学校原校长齐欣是齐派食品雕刻的创始人,桃李满天下,该学校并不需要借助沈阳烹饪学校宣传自己。四、从搜索结果看,奇新烹饪学校名称带有“奇新”二字,明显区别于沈阳烹饪学校和其他方的名称,并且网址、网站也不相同,网络用户在使用百度推广提供的网址后,并不会将两所学校误认为一所学校。五、百度公司作为网络运营商具有监管、提醒、过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六、沈阳烹饪学校并未提供260万元损失的有效证据,反而在百度推广服务中奇新烹饪学校的被点击次数不足20次,给沈阳烹饪学校带来的影响微乎其微,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七、案件受理费的分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志远职业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志远职业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沈阳烹饪学校承担。事实和理由:志远职业学校投放广告关键词是从百度公司购买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烹饪技术学校”属于地域性名称,我校广告语内容也是我校实际情况。沈阳烹饪学校因经营问题不具备正常财务管理制度,赔偿数额没有合理依据。
辽宁厨师培训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沈阳烹饪学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其承担。事实和理由:百度公司是模糊搜索,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在网页页面标注是省厨师学校,广告也表明是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不存在误导,通过连接转入的是本学校的企业网站。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在师资力量、教学作为上,远高沈阳烹饪学校,不存在借用其名称打响知名度。沈阳烹饪技术学校属于地域性涵盖某一技术领域的概念,不是针对某单一对象。沈阳烹饪学校为地域通用词汇,不能以通用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公众无从选择才会百度搜索,不是基于企业的知名度,而是要在众多的烹饪学校中选择一个最合适的,这不是搭便车。另外赔偿数额明显偏高,沈阳烹饪学校既没有财务数据,也不是以百度公司点击率为标准,赔偿数额的认定依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二审期间,新东方烹饪学校提交自身办学许可证和沈阳烹饪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新东方烹饪学校还提供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优秀服务品牌展示、沈阳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及各项荣誉证书,上述证据并非新证据,沈阳烹饪学校对其中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本院经庭审质证,认定上述证据在二审程序中提交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沈阳烹饪学校对复印件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结合新东方烹饪学校提交的上述证据目的是为了证明自身的商誉以及社会知名度,其伪造证据的可能性较小,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关于案涉网络关键词“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添加主体的问题。百度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案涉上诉人的账户信息包括:用户名称、用户ID、关键词添加时间、关键词名称等,百度公司以此证明案涉关键词均由上诉人设置并添加,上诉人虽然否认系自己添加,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鉴于账户系上诉人所有,没有密码无法进入,百度公司虽然是账户管理者,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动进入客户账户进行添加关键词的行为,故可以认定关键词系账户所有人自行添加。另外,百度公司提交的20704号公证书载明:在《百度推广服务线上协议》中,百度公司多次提示用户需保证推广网站与添加的关键词有实质性关联性,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百度公司对用户提交关键词及其他信息进行自动过滤。百度公司提交的13886号公证书证明:百度推广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添加和修改关键词及推广信息,且百度公司已在用户添加关键词和撰写推广链接标题、内容描述过程中多次、反复提示用户认真复核添加的关键词,确保其不违法、不侵权,且与待推广的网站信息相关。百度公司的上述两份公证书进一步证明关键词的添加主体应为账户所有人而非平台服务商,同时也证明百度公司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和事前提醒义务,故一审法院对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的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各上诉人将“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作为关键词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沈阳烹饪学校成立于1992年,奇新烹饪学校成立于2002年,志远职业学校成立于2008年,新东方烹饪学校与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均成立于2010年,上诉人成立时间均晚于沈阳烹饪学校10年以上,作为同是沈阳市的同业竞争者,上诉人理应知晓沈阳烹饪学校的企业名称,在各自使用自己企业名称的时候,理应合理避让市场已经存在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以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案涉关键词“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系沈阳烹饪学校的企业名称,上诉人均位于沈阳市,经营服务范围包括烹饪专业,也都属于技术学校,但是关键词的使用并不必然引用“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中所有的词汇,选取其中部分词汇作为关键词,也可以起到在互联网宣传推广各自网站和学校服务的作用。沈阳烹饪学校企业名称并不规范,缺少代表市场主体独特性的字号,但是沈阳烹饪学校已经成立并经营20多年,在相关市场已经积累起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这种经过使用而使“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取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属于在原来的意义之外获得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与其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的关键词使用,不能排除引人误认是他人的商品的可能性,故上诉人对案涉通用词汇的集合体“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的使用虽然有其合理性,却并不构成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情况。
关于“傍名牌”、“搭便车”的问题。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具有各自的经营策略、优势特长,甚至在相关领域具有更高的知名度,但是不正当竞争并非只有“傍名牌”、“搭便车”的表现形式,只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他人商品,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两个案由合并、多方当事人并案审理的问题。侵权人的一个行为可能侵害一种或多种法益,侵权人的多个行为也可能侵害一种或多种法益,沈阳烹饪学校以两种法律赋予的权利被侵害而以两个案由起诉相对方,是法律赋予原告的程序性权利,不能未经审理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故上诉人关于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案由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虽然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明示当事人是否同意合并审理,但是作为被告的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默认合并审理,且该案合并审理并未侵害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还有利于查清事实、节约诉讼成本,故二审期间上诉人关于本案不应合并审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沈阳烹饪学校没有提供具体的损失依据,上诉人也未提供因为搜索关键词而获益的证据,而且网上的点击次数很少,侵权影响较小;沈阳烹饪学校生源下降的原因很多,有市场激励竞争的原因,有市场餐饮需求变化的原因,网上搜索的混乱只是其中一个原因;相关公众进入各当事人网站之后,各学校不同的名称,独特的经营特点和各自的优势,也会相应减少相关公众的误认,上述情形也是一审法院支持沈阳烹饪学校部分诉讼请求的理由。另一方面,关键词的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并非一个企业名称,这种可能出现的印象和认知会减损沈阳烹饪学校多年经营建立起来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网络点击次数只是侵权的一种情形,并不能与网络侵权造成的损失直接对应,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人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关键词使用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沈阳烹饪学校起诉要求赔偿的金额为260万元,一审判决支持沈阳烹饪学校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合计14万元,占沈阳烹饪学校诉讼标的金额的5.4%,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标的金额收取27600元,沈阳烹饪学校负担7600元。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是以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的,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比例并不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判决结果,故二审法院对此作出适当调整。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二审仅对诉讼费用负担比例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负担20000元,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负担2600元,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负担2000元,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负担1600元,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负担14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700元,由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负担1050元,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负担800元,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负担550元,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构成不正当竞争;2.如果本案被告构成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是被控侵权人将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识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用途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作为沈阳烹饪学校的同行业竞争者,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在百度推广的后台中自行添加了“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搜索关键词。网络用户通过在www.baidu.com网页的搜索框中输入“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关键词进行搜索,出现的搜索结果页面前四条结果的标题及描述中含有“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字样或有与“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相似的“沈阳烹饪技术学校”字样,并在描述中分别附有www.syxdf.cn、www.ln-chushi.com、www.qxprxx.com、www.syzyxx.com。网络用户如分别点击该搜索结果链接则直接进入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网站。前四条搜索结果的标题及描述中含有的“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字样及“沈阳烹饪技术学校”字样与涉案第6898307号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或大部分相同,但是点击前四条搜索结果的链接进入的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网站中没有显示与第6898307号注册商标相关的标识或宣传内容,沈阳烹饪学校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第6898307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并且,使用“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网络用户,一般是在对沈阳烹饪学校具有事先认知的情况下才将其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被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设置为搜索推广关键词使用,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是借助百度推广,将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的信息及网站链接地址显示给网络用户,从而达到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引导用户点击链接进入相关网站,关注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的教学招生等商业活动的目的,由于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并非直接借助原告的第6898307号注册商标中“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的标识进行宣传和推广,关键词的使用与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的教学、宣传、招生等商业活动不存在直接关联,网络用户不会对原告和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混淆,被控侵权行为没有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性使用。故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关于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与沈阳烹饪学校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沈阳烹饪学校的企业名称及涉案注册商标应当知悉。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将“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但未提供其经营推广活动与“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这一关键词之间存在关联的证据及合理解释。可见,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没有使用“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的权利基础,其设置和使用“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这一关键词的目的是欲借助“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的知名度对其自身学校进行宣传推广,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不正当性。从客观结果看,使用“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这一关键词搜索的前四个结果条目标题中含有“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或“沈阳烹饪技术学校”字样,位置相对醒目、突出。相关网络用户因搜索结果认为是沈阳烹饪学校网站,而误入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网站。虽然网络用户对沈阳烹饪学校的网站与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的网站之间不会产生误认,但由于搜索结果处于相对靠前、醒目位置,且搜索结果标题含有“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或“沈阳烹饪技术学校”字样,致使本拟通过使用“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关键词搜索并浏览沈阳烹饪学校网站的网络用户误入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网站,从而提升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的曝光率,吸引网络用户的注意力和关注度,进而创造和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和交易可能性。故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沈阳烹饪学校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百度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包括实际知道,也包括基于应具备的注意义务而由法律推定其应当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所有的网络信息负有审查义务,但其应当采取一些过滤技术防止侵权信息的传播,或者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上述应当注意且能够注意的义务,则应承担过错责任。百度推广作为网络付费推广服务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一定的审查义务及警示义务。本案中,第一,百度公司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该义务来源于对推广用户资质的审查,应是一种形式审查义务。百度公司对推广客户提交的内容自动过滤反动和黄色等违法信息,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审查义务。百度公司对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添加的关键词、链接标题及描述内容不负有全面审查义务。首先,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添加的关键词及链接标题、描述内容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其适用是否可能给网络用户造成混淆,百度公司不具有判断能力;其次,推广用户后续随时可能添加、修改关键词、链接标题及内容描述,百度公司实际上无法对此逐一进行审查。如若原告就其权利向百度公司作出声明,百度公司能够通过过滤技术等手段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对百度公司做出了权利声明,故百度公司已尽到了审查义务。第二,百度公司负有一定的警示义务,通过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百度公司提示推广用户注意提交的关键词及其他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及相应后果;此外,在推广用户登录账号的后台进行关键词、创意等操作时,后台均提示审核内容的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可见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故百度公司不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八)消除影响。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关于停止侵权行为。本案中,百度公司提供百度推广后台数据显示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已操作百度推广账号删除了“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关键词,沈阳烹饪学校和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均未提供相反证据,且沈阳烹饪学校对涉案侵权行为已经结束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沈阳烹饪学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第二,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主张生源下降是因为各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本院认为,原告招生的生源下降可以因市场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而原告沈阳烹饪学校既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也无证据证明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综合考虑沈阳烹饪学校的知名度、原被告之间的竞争关系、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在百度推广搜索结果中的排序和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分别确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的赔偿数额。另外,沈阳烹饪学校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属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关于消除侵权影响。本案中,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利用沈阳烹饪学校的知名度,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诱导拟进入沈阳烹饪学校的网络用户进入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的网站,增加自身关注度,攫取应属他人的竞争机会,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沈阳烹饪学校要求新东方烹饪学校、奇新烹饪学校、志远职业学校、辽宁厨师培训学校在本地纸质媒体上进行为期十天的消除影响公开声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及合理费用5万元;二、被告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及合理费用3万元;三、被告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及合理费用4万元;四、被告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及合理费用2万元;五、被告沈阳新东方烹饪学校、辽宁省厨师面点师培训学校、沈阳市奇新烹饪艺术学校、沈阳志远职业中等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本地纸质媒体发布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根据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逾期履行的被告承担);六、驳回原告沈阳烹饪专业技术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 屈昕
审判员 贺立春
审判员 金莹
书记员: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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