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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雄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萍
刘焕尧(辽宁沈阳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
秦皇岛市雄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东臣(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龙海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萍,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焕尧,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雄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法定代表人:于明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东臣,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雄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皇岛市雄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弘家园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上诉人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免费保修本项弱电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双方亦约定了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施工的合同义务,且上诉人已为被上诉人安装了366部可视对讲机。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对天弘家园小区的现场勘验,发现小区内多处可视对讲机存在听不到声音、没有图像、打不开门等问题,有的楼层的可视对讲电线杂乱。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皇岛市雄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弘家园小区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上诉人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免费保修本项弱电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双方亦约定了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施工的合同义务,且上诉人已为被上诉人安装了366部可视对讲机。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对天弘家园小区的现场勘验,发现小区内多处可视对讲机存在听不到声音、没有图像、打不开门等问题,有的楼层的可视对讲电线杂乱。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潘秋敏
审判员:刘兴亮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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