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佳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宜春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存,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武,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松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佟振茂,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佳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沈阳佳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佳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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