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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金元、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屈某某、交运集团夷陵客运公司、人保财险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沈金元
毛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沈某某
杨某某
杨某某
屈某某
宜昌交运集团夷陵客运有限公司
黄正兵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龙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
张友清(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原告沈金元。
原告沈某某。
原告杨某某。
原告杨某某。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屈某某。
被告宜昌交运集团夷陵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夷陵客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7249-7)。
法定代表人谢普乐。
委托代理人黄正兵。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龙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夷陵支公司,机构代码:88262413-X)。
负责人徐凡。
委托代理人张友清,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元、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屈某某、交运集团夷陵客运公司、人保财险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金元、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金元、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汪青青

书记员: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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