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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王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沈某某
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王仙桃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仙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仙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仙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5.0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仙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5.0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春燕

书记员: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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