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锋,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蒲阳大道学苑春晓1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73916176R。
负责人:陈建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沈某诉被告湖北世纪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达成协议,原告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杨正军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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