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星黔投资有限公某,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唐舒闻。
被申请人:贵州星源利某置业有限公某,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夏为峪。
上列当事人间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沈某某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黔投资有限公某、贵州星源利某置业有限公某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30万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黔投资有限公某持有的被申请人贵州星源利某置业有限公某及案外人公某的股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黔投资有限公某、贵州星源利某置业有限公某银行账户存共计款630万元;
二、上述银行存款不足冻结部分,冻结以下财产:
1、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黔投资有限公某持有的德威鼎红(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某40%的股权;
2、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黔投资有限公某持有的被申请人贵州星源利某置业有限公某5%的股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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