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振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荣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就本案系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向本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3392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某某提起诉讼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与本案的处理有直接关系,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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